【公告資訊】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修正

發佈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11202007344號
台內國字第11208301933號
經產字第11251031903號
交路字第11200226394號
勞職授字第1120203812C號
衛授食字第1121302171號
農科字第1120718375D號
環部綜字第1120101300D號

發文日期︱2023/10/04

▍主旨:「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修正發布。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自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訂定發布,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後,曾於一○一年九月六日修正施行。
為落實技師專業責任並切合技師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技師係受委託並實際辦理與本科技術相關事務後,方得簽證以示負責;
機關自辦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技術事項時,應回歸技師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指派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
另本規則附表所定各類工程簽證範圍之法令及工程規模,配合主管機關主管法令修正一致。

修正發布令書函、修正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總說明、第五條附表修正對照表,詳下方連結下載。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修正條文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修正總說明
第五條附表修正對照表 第五條附表修正對照表

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