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檢驗「含密閉式壓縮機之空氣調節機」商品解釋令
發佈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標三字第11130011661號
發文日期︱2022/12/22
▍主旨:檢送本局應施檢驗「含密閉式壓縮機之空氣調節機」商品解釋令
▍說明:
一、現行公告應施檢驗「含密閉式壓縮機之空氣調節機」(限檢驗額定電壓單相250V以下或三相600V以下,且冷氣能力再71kW以下)區分為
-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 接風管空氣調節機
二、配合經濟部業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以經能字第11104603053號公告修正「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規定,爰有關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自本發布令日起,辦理型式認可及驗證登錄處理方式:
(一)已取得證書者:
證書名義人應於113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能源主管機關於111年7月22日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原證書有效日期維持不變。
114年1月1日起未符合該基準者,將依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款或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規定廢止其型式認可或驗證登錄。
(二)新申請或證書延展者:
自公告日起,可提供現行公告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限用物質含有情形標示之位置、樣張及限用物質含有情況標示聲明書,並符合能源主管機關於111年7月22日公告之無承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新申請證書之有效期限為自登錄日起3年,延展證書之有效期限為自屆滿次日起3年。
未符合該基準者,證書有效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自114年1月1日起應依本局現行公告檢驗標準及能源主管機關於111年7月22日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向本局申請或延展證書。
202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