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工程會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發佈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00100862號
發文日期︱2021/07/01
▍主旨: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二、旨述修正主要為施工管理之工地主任、品管人員等人員資格設置相關內容及罰則,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
▍修正內容:
第9條 施工管理
依營造業法第31 條第 3 項規定,工地主任每逾 4 年,應再取得最近 4 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附錄 2、工地管理
工地主任未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規定回訓及加入公會,納入本點之處罰範圍。附錄 4、品質管理作業
增列廠商品管人員未依契約約定設置足夠之人數或未符契約所定資格者,納入本點之處罰範圍;
專任工程人員以外技師或建築師違反第 4.1 點至第 4.3 點約定者,納入本點之處罰範圍。
4.1 □不需設置;□需設置___人(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不需設置。如需設置者,所需費用應以人月方式編列)。
4.2 如需設置者,技師或建築師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4.3 如需設置者,資格為:(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021/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