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簡介 / 公會沿革

台北市冷凍空調技師公會成立於1980年6月18日秉持「專業、環控、綠能」的理念,從建築生活中的各個面向,持續提供不可或缺的空氣調節環境,日日陪伴您。

民國八十年四月公布,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修正版冷凍空調技師執業範圍從事冷凍、冷藏、空調等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製造、安裝、保養、修護、檢驗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我國於2015年7月1日公布及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明確訂定2050年碳排放減量至 2005 年的 50%的目標,冷凍空調耗電佔比高,2020 年即將實施 「 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都是為了提高設備使用效率,逐步淘汰低效率設備,並且激勵設備廠商投入高效率設備的開發,冷凍空調技師提供能源節約與空調產業優化發展有助益的設計標準、施工規範、檢驗程序、驗收規範,提供業者在設備選用上可優先選擇節能設備可有效推動節能減碳。

本屆團隊

現任理事長 – 施繼昌理事長

 

現任理監事成員

.

• 林嘉育 常務理事 • 張滌淞 常務理事
• 楊蘭清 理事   • 林啟基 理事   • 程健生 理事
• 蘇燈城 理事   • 廖偉廷 理事   • 張智翔 理事
• 周瑞法 / 李淵全 / 賴明湖 後補理事

• 許祐峰 常務監事
• 陳森煌 監事   • 蘇昭榮 監事   • 周明士 後補監事

.

現任委員會成員

.

法益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

福利兼業務酬金代收委員會

台北市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公會章程

92.07.26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實施

93.06.26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實施

97.06.28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實施

104.06.27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實施

105.07.02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實施

108.07.13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實施

110.11.26第十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章程依據技師法及同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2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冷凍空調技師公會。

第3條  

本會以促進同業聯繫、發揚服務精神,推動冷凍、冷藏、空調、節能減碳等各領域之設備及其系統之相關工業建設,保障技師應有法益及提高專業技術水準為宗旨。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5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 關於會員聯繫之促進。
  2. 關於會員糾紛之調處及公斷。
  3. 關於會員福利之實施。
  4. 關於會員法益之保障。
  5. 關於業務章則及公約之訂立。
  6. 提倡冷凍、冷藏、空調等設備及有關工業之學術研究改進及刊物出版事項。
  7. 關於業務問題之解釋。
  8. 關於對外聯絡之保持。
  9. 關於本會會務及決議之執行。
  10. 協助政府推行有關法令。

第三章 會    員

第6條  

  1. 凡依技師法之規定,執行業務之冷凍空調技師,得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並發予當年會員證。
  2. 凡領有冷凍空調技師證書而尚未執行業務者,得申請為本會之贊助會員,不發予會員證。

第7條

技師申請入會及執業方式變更時其程序如下:

  1. 凡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填具入會申請表一份與檢具證件影本,並繳納相關會費送交本會,本會根據有關法令初審合格後發予會員證,後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備案,由本會繕具名冊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2. 執業技師,如變更執業方式時,須檢附新領之執業執照影本連同申請表及原領之會員證一併報會核備(原會員證銷毀)以便另發新會員證。

第8條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有關單位通知,或由本會會員檢舉,經查屬實,並經理事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註銷其會籍。

第9條  

會員不依規定期限內(至本會會計年度結束前,即十二月三十一日)繳交當年度會費,經書面催繳逾三個月後仍未繳納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停權後得於補繳歷年積欠常年會費後復權或重新申請入會。

第10條  

會員受停業處分,或自動申請停止執業喪失會員資格者,應自動將會員證繳回本會,並向本會申請註銷會籍。

第11條  

凡經本會註銷會籍者,所繳各費概不發還,其為自動申請退會者亦同。

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

第12條  

1. 本會執業技師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

  1. 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3. 應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4. 接受各方給予本會之權利。
  5. 對外得使用本會會員名義權。

2.本會贊助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

  1. 發言權。
  2. 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3. 應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4. 具有贊助會員資格滿五年以上者,如依技師法有關執業規定申請為正式會員時,得免繳會務發展費。

3.本會停權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

  1. 對外得使用本會會員名義權。

第13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1. 繳納本會各項費用義務。
  2. 參加本會各項會議及工作義務。
  3. 遵守本會章程公約及決議義務。

第五章 公    約

第14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公約:

  1. 依照本會冷凍空調技師業務章則之規定誠實執行業務。
  2. 嚴守因業務而知悉委託人之秘密。
  3. 除受領委託人約定之酬金外,不接受任何有關業務上之贈與利益。
  4. 不接受無報酬之業務並不以減低業務酬金或其他不正當之手段與會員爭取業務。
  5. 不接受手續未清之委託。
  6. 不利用非冷凍空調技師假借本人名義行使業務。
  7. 不登自我誇大之宣傳。

第六章 酬金標準

第15條  

會員受委託辦理事件應依照本會「工程業務章則」之規定,受領業務酬金。

第七章 組織及職權

第16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代行職權。

第17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以次多數者為候補。理事會應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應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本會選派出席全聯會大會之會員代表的產生,應在全聯會每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前之本會會員大會時選舉之,遴選辦法理監事會議另訂之。

第18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全聯會會員代表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全聯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時間以大會選舉之次屆全聯會會期為準。

第19條  

理事、監事及全聯會會員代表如有出缺時,由候補理事、監事及候補會員代表照選舉得票數多寡依法遞補之,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

第20條    

  1.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任免之。
  2. 會員受本會委託執行業務者得經理事會通過酌支業務費。

第21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列:

  1. 召集會員大會。
  2. 執行大會議決案。
  3. 遵行政府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工作及任務。
  4. 主持一切會務之進行。

第22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列:

  1.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決案。
  2.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日常會務。
  3. 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之主席。

第23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列:

  1. 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議決案及會務之推行。
  2. 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及帳項報告。

第24條  

理監事及全聯會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格時應即解職。

第八章 會    議

第25條  

本會得視須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訂之,各委員會由會員報名最多可達15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第26條  

本會會議分別如下列: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於大會前七日通知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於會前三日通知並公佈之。
  2.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理監事聯席會議,於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開之。如監事認為必要時,亦得協調理事長同意召開之。
  4.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故應事前以書面請假。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者依次遞補。

第27條  

會員大會須有過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得開會,大會決議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如出席會員不足法定人數再行召集, 時其連續缺席者,應於會員總數內扣除計算之,但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28條  

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監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人數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29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用書面由本人簽名蓋章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之,惟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九章 經費及會計

第30條  

本會之經費如下列:

  1. 入會費:凡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2. 常年會費:正式會員每年新台幣伍仟元(其中新台幣壹仟元代轉繳交全國聯合會),於每年換發新會員證前一次繳納之。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參仟元整,於每年初一次繳納之
  3. 會員發展費:正式會員須於入會時,繳交會務發展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
  4. 業務費:繳納及動用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5. 會員捐助費。
  6. 其他。

第31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應於每年度終了前(決算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妥經監事會查核後提出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請大會追認。

第32條  

本會合併或解散或撤銷時,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合併後之公會或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33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請會員大會修正之。

第34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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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簡介 / 公會沿革

台北市冷凍空調技師公會成立於1980年6月18日秉持「專業、環控、綠能」的理念,從建築生活中的各個面向,持續提供不可或缺的空氣調節環境,日日陪伴您。

民國八十年四月公布,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修正版冷凍空調技師執業範圍從事冷凍、冷藏、空調等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製造、安裝、保養、修護、檢驗及計畫管理等業務。

我國於2015年7月1日公布及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明確訂定2050年碳排放減量至 2005 年的 50%的目標,冷凍空調耗電佔比高,2020 年即將實施 「 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都是為了提高設備使用效率,逐步淘汰低效率設備,並且激勵設備廠商投入高效率設備的開發,冷凍空調技師提供能源節約與空調產業優化發展有助益的設計標準、施工規範、檢驗程序、驗收規範,提供業者在設備選用上可優先選擇節能設備可有效推動節能減碳。

本屆團隊

現任理事長 – 施繼昌理事長

 

現任理監事成員

.

• 林嘉育 常務理事
• 張滌淞 常務理事
• 楊蘭清 理事
• 林啟基 理事
• 程健生 理事
• 蘇燈城 理事
• 廖偉廷 理事
• 張智翔 理事
• 周瑞法 / 李淵全 / 賴明湖 後補理事

• 許祐峰 常務監事
• 陳森煌 監事
• 蘇昭榮 監事
• 周明士 後補監事

.

現任委員會成員

.

法益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

福利兼業務酬金代收委員會

台北市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公會章程

92.07.26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實施

93.06.26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實施

97.06.28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實施

104.06.27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實施

105.07.02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實施

108.07.13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實施

110.11.26第十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章程依據技師法及同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2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冷凍空調技師公會。

第3條  

本會以促進同業聯繫、發揚服務精神,推動冷凍、冷藏、空調、節能減碳等各領域之設備及其系統之相關工業建設,保障技師應有法益及提高專業技術水準為宗旨。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5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 關於會員聯繫之促進。
  2. 關於會員糾紛之調處及公斷。
  3. 關於會員福利之實施。
  4. 關於會員法益之保障。
  5. 關於業務章則及公約之訂立。
  6. 提倡冷凍、冷藏、空調等設備及有關工業之學術研究改進及刊物出版事項。
  7. 關於業務問題之解釋。
  8. 關於對外聯絡之保持。
  9. 關於本會會務及決議之執行。
  10. 協助政府推行有關法令。

第三章 會    員

第6條  

  1. 凡依技師法之規定,執行業務之冷凍空調技師,得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並發予當年會員證。
  2. 凡領有冷凍空調技師證書而尚未執行業務者,得申請為本會之贊助會員,不發予會員證。

第7條

技師申請入會及執業方式變更時其程序如下:

  1. 凡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填具入會申請表一份與檢具證件影本,並繳納相關會費送交本會,本會根據有關法令初審合格後發予會員證,後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備案,由本會繕具名冊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2. 執業技師,如變更執業方式時,須檢附新領之執業執照影本連同申請表及原領之會員證一併報會核備(原會員證銷毀)以便另發新會員證。

第8條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有關單位通知,或由本會會員檢舉,經查屬實,並經理事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註銷其會籍。

第9條  

會員不依規定期限內(至本會會計年度結束前,即十二月三十一日)繳交當年度會費,經書面催繳逾三個月後仍未繳納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停權後得於補繳歷年積欠常年會費後復權或重新申請入會。

第10條  

會員受停業處分,或自動申請停止執業喪失會員資格者,應自動將會員證繳回本會,並向本會申請註銷會籍。

第11條  

凡經本會註銷會籍者,所繳各費概不發還,其為自動申請退會者亦同。

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

第12條  

1. 本會執業技師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

  1. 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3. 應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4. 接受各方給予本會之權利。
  5. 對外得使用本會會員名義權。

2.本會贊助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

  1. 發言權。
  2. 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3. 應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4. 具有贊助會員資格滿五年以上者,如依技師法有關執業規定申請為正式會員時,得免繳會務發展費。

3.本會停權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

  1. 對外得使用本會會員名義權。

第13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1. 繳納本會各項費用義務。
  2. 參加本會各項會議及工作義務。
  3. 遵守本會章程公約及決議義務。

第五章 公    約

第14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公約:

  1. 依照本會冷凍空調技師業務章則之規定誠實執行業務。
  2. 嚴守因業務而知悉委託人之秘密。
  3. 除受領委託人約定之酬金外,不接受任何有關業務上之贈與利益。
  4. 不接受無報酬之業務並不以減低業務酬金或其他不正當之手段與會員爭取業務。
  5. 不接受手續未清之委託。
  6. 不利用非冷凍空調技師假借本人名義行使業務。
  7. 不登自我誇大之宣傳。

第六章 酬金標準

第15條  

會員受委託辦理事件應依照本會「工程業務章則」之規定,受領業務酬金。

第七章 組織及職權

第16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代行職權。

第17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以次多數者為候補。理事會應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應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本會選派出席全聯會大會之會員代表的產生,應在全聯會每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前之本會會員大會時選舉之,遴選辦法理監事會議另訂之。

第18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全聯會會員代表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全聯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時間以大會選舉之次屆全聯會會期為準。

第19條  

理事、監事及全聯會會員代表如有出缺時,由候補理事、監事及候補會員代表照選舉得票數多寡依法遞補之,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

第20條    

  1.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任免之。
  2. 會員受本會委託執行業務者得經理事會通過酌支業務費。

第21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列:

  1. 召集會員大會。
  2. 執行大會議決案。
  3. 遵行政府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工作及任務。
  4. 主持一切會務之進行。

第22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列:

  1.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決案。
  2.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日常會務。
  3. 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之主席。

第23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列:

  1. 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議決案及會務之推行。
  2. 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及帳項報告。

第24條  

理監事及全聯會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格時應即解職。

第八章 會    議

第25條  

本會得視須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訂之,各委員會由會員報名最多可達15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第26條  

本會會議分別如下列: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於大會前七日通知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於會前三日通知並公佈之。
  2.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理監事聯席會議,於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開之。如監事認為必要時,亦得協調理事長同意召開之。
  4.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故應事前以書面請假。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者依次遞補。

第27條  

會員大會須有過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得開會,大會決議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如出席會員不足法定人數再行召集, 時其連續缺席者,應於會員總數內扣除計算之,但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28條  

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監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人數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第29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用書面由本人簽名蓋章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之,惟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九章 經費及會計

第30條  

本會之經費如下列:

  1. 入會費:凡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2. 常年會費:正式會員每年新台幣伍仟元(其中新台幣壹仟元代轉繳交全國聯合會),於每年換發新會員證前一次繳納之。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參仟元整,於每年初一次繳納之
  3. 會員發展費:正式會員須於入會時,繳交會務發展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
  4. 業務費:繳納及動用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5. 會員捐助費。
  6. 其他。

第31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應於每年度終了前(決算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妥經監事會查核後提出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請大會追認。

第32條  

本會合併或解散或撤銷時,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合併後之公會或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33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請會員大會修正之。

第34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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